律师你好! 我公司租用一物业公司大型商场从事家具销售,进驻该商场的有几百家公司,其物业、保安都由该物业公司管理。我们商场经营时间为上午8:30分至下午18:30分,2009/6/7早上我公司人员上班时发现我商场一贵重物品丢失,即刻汇报该物业公司管理人员,经物业公司报案负责人确认,我公司物品确实为营业时间以外(夜间)丢失的。但该物业公司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物业公司只负责物业区域内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等事项提供协助或服务活动,因此不承担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责任,拒绝给予赔偿。请问物业公司不承担业主财产损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以上规定与你所列条款内容无关! 你所述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是否是你们自己签订的协议内容?
2009-06-17 11:4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