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单位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大体如下:1.甲方自2001年6月起为乙方补缴养老保险,补缴至2008年1月。2.自2008年2月1日起,乙方与甲方委托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故自2008年2月1日起乙方与甲方正式解除劳动关系。3.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做出侵害甲方较大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与甲方委托管理的物业公司连续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累计8年(2008—2016),协调物业公司给于乙方的工资不低于在甲方工作期间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甲方协调物业公司并由物业公司根据当地政府或双方协议约定的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规定,及时有物业公司给于乙方发放或调整。4.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双方不再有任何法律纠纷。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有两份,乙方持有一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请好心律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