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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纠纷?

咨询者 : danyixinqing - 北京     时间 : 2009-06-17 22:08:26    状态 : 已解决



2003年丈夫一人在不与妻子商量的情况下与别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拿到了房款,协议上只有卖方自己的签字,而且,在交付房款时妻子也不在场。同年买了一处新房,这里面并没有用到当时的买房钱。因这处房产是单位的房改房,06年才能上市,而且,这处房产单位一直给报销卖方取暖费,也就是说买方在拿到房后必须每年给卖方取暖费。但是买方就是拖着不给,07年买方把卖方告上法庭,理由:“给他过户”,这时,卖方的妻子才知道自己的房子被别人卖掉了。请问,法院为什么还要判协议有效。现在妻子很冤,自己明明不知道,还要说理由不成立。我该怎么办?帮帮我吧?妻子的损失怎样要求赔偿?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买方属于善意第三人,可以认定买卖协议生效。所卖的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有妻子一半的份额,可以向其丈夫要求返还。

2009-06-17 22:28:53

王爱东   [天津]    13132075661

上诉,可以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09-06-18 09:31:24

赵井燕   [辽宁]    13019349228

买方属于善意取得,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009-06-18 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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