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案子昨天开庭,被告提交的缘由是1.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2.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房子一套,40余万元在我手中。3.有外债6万元。我提出的诉状中1.分居两年以上。2.家庭暴力倾向,有照片为证。3.被告有出轨过错行为。昨天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判长的态度让我很无奈,当众说一些明显不利于我的话让我很无奈。法院调取我的建行帐号中2009年7月-2009年11月末间帐号里只有12.95元。因为2009年7月25日因为买房一次性交款所以帐户里一直没钱。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间存款取款总共20多笔额度达到22.9万元。在2010年10月11日一次性全部提走。现在被告认定是我转移财产。我的答辩是:此卡我于2009年12月初借给一个做生意的朋友。当时他一直以为我是没结婚的单身。当他2010年10月得知我是结婚的人而且正在闹离婚时他用我的身份证把账户中所有的钱转到他自己的帐号。再次说明的是银行的存款取款每一笔的签字都可以证明不是我的签字。而且我是一名教师,月工资2500元左右。让我半年之内赚20余万元应该是不可能的。但是法官确说即便不是你的签字也不能说明这不是你们的共同财产。当庭在调和时说房产给男方让男方给我10万元。房子在庭上已经竞价52万元了。还说你是老师肯定有补课等等一些凭主观的话。我没同意调解申请调查22.9万元的存取款凭证。 我现在真的很无奈,法律真的就这样不公平?让我凭空带来22.9万元的债务?如果判决判定22.9万元是我转移财产(事实上我太委屈了),我下一步该怎么办?
根据你的陈述作出以下几点法律意见,供你参考:法律是公平的,但你的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你的资金流动动向,才能对你有利。 根据婚姻法相关法律规定记你的陈述,你的房产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作价平均分割。 你主要的争议是22.9万元银行存款问题的处理和对策: 常见的银行存款隐匿及调查问题。 1、 瞒天过海,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 常见方式: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帐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处理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六家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因此,对于隐匿存款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对于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如果: (1)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但 (2)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配合,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此外 (3) 即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无法调查。 2、 偷梁换柱,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后人间蒸发。 常见方式: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银行转账方式取会留有流向痕迹),口头上声称该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实际另存银行或以他人名义另存银行。 处理方式:离婚案件,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的,在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进行辩驳时,可考虑: 第一、 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消耗数额,以及取款的动机。 第二、 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消耗殆尽。 第三、 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第四、 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金情况。 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有些当事人说:“他一个月一万多块钱工资,平时最多花三千,每月还余有七千,二年下来,还应该剩有至少十万多”;再如:“他工资虽然一个月只有二千块,但单位有年终效益奖,可能有十几万,至少也有几万”。这些猜测推测的论据,法院是很难支持的。但是,法院也不会轻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耗完毕”的说法,对于“合理”资金流向解释,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大。但如果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丢失”了、“吃光、喝光”了,“赌博输掉”了,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是不会太大的。
2011-03-25 15: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