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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协议?

咨询者 : zhuzu - 山西     时间 : 2009-06-18 10:04:03    状态 : 已解决



劳务协议的甲方用人单位与协议下方签字盖章处不是同一人是否属有效,参照什么法律。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徐晋红   [山西]    13015472683

没有效力,见《劳动合同法》。

2009-06-18 10:33:06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无效。

2009-06-18 11:54:10

赵井燕   [辽宁]    13019349228

无效,违反《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

2009-06-18 11:39:00

  []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做如下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的一方应为劳动者,另一方应为用人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一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有企业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如果企业名称与法定代表人不相吻合的话,因主体不明确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但如果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实际履行了劳动合同内容的话,那么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 如果您已经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话,再签订劳务协议,虽然不受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但也应该符合民事法律法规的要求,适用合同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如果名称不一致,也会导致合同无效,但发生争议可以也实际的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实际上对您的实体权利影响不大。 薛建强律师 13766854929

2009-06-18 11: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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