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购买的楼房,签合同时合同上标明2010年10月30日交房,到日未能交房,直到2011年1月27日才通知领取钥匙,关于违约金开发商说因我们办理贷款超期不予赔偿(贷款签订时间是2010年3月25日,签合同时间是2010年1月26日,“合同上标明在签订合同之日30日内办清贷款”,签合同时开发商说等他们通知我们再办贷款,我们是在得到开发商通知当天就一同到农行办理的贷款手续),我们不同意就没有领取钥匙,春节放完假后,又因开发商欠建筑商工钱,被建筑商把楼房门焊死,到现在我们也没能领取房钥匙,开发商也没有露面,请问我们能不能得到违约金赔偿,如开发商违约,违约日期我们是算到1月27日还是到实际交房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