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 1999年1-2月,甲、乙、丙的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 问:(1)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 (2)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为什么? (3)甲、乙、丙、丁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 (4)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丙应对丁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1、甲乙丙三人对楼房是共同共有关系。 2、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效。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办理登记过户后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且丁又是合法的善意第三人。 3、现在丁具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只有丁才能有权要求张X二人搬出房屋。 4、张X二人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否则,丁应承担违约责任。丙对丁不承担任何责任。特别说明,因为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租赁合同会继续约束买房人。由丁收取租金。上述都有法律明文规定的。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 吴远国律师(重庆忠县)
2009-06-18 18:13:30
1 甲乙丙对该房屋属于共同共有关系。 2 丙丁之间的合同有效,因为丁属于善意取得。 3 甲乙丙丁有权要求张某夫妇腾迁。 4 没有权利可以主张。因租期届满,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丙对丁不承担责任,对甲乙承担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2009-06-18 18:0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