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一: 被告楚某窜入某中学校内,伺机强奸女学生。楚某摸到该校教学楼的学生宿舍,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第4间房门撬开。楚某进人房子后,见床上睡着一个人(吴某,男,14岁),就上前脱吴的衣裤。吴某被惊醒,予以反抗、挣扎。但楚某的力气大,很快便将吴的裤子脱掉,正欲施行强奸时,发现吴某原来是个男孩。楚某一时气急,顿生杀害吴某之意。于是使劲用双手掐吴的脖子,待吴某不再动弹时才松手。之后,仓皇离去。经法医鉴定,吴某因窒息而死。 案二: 被告张某和李某预谋奸淫妇女,于是在一个月黑风高的晚上埋伏在一偏僻的小路旁。22点左右,果然有一妇女骑自行车驶来,待自行车接近时,张、李二人突然冲出去,先将该妇女的自行车拽倒,后把该妇女挟持到路旁的土沟里,采取掐脖子、堵嘴等暴力手段,轮奸了该妇女。事后,张某发现该妇女是自己的妻子,后悔莫及。 问:楚某、张某、李某强奸罪是否成立 ?为什么?
您是在司法考试吗? 案一、属于对象不能犯。即强奸罪(未遂),事后另起犯意,故意杀害他人,定故意杀人罪。 案二、强奸行为已经完成。符合强奸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构成强奸罪。
2009-06-19 08:3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