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有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公司下属的项目经理与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即某某项目的经济责任状),后甲方迟迟不支付工程款,公司无奈,将甲方诉至法院,但因为需要鉴定而迟迟没有判下来。这时与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的项目经理因实在等不及而以内部承包协议为依据将我公司列为列为第一被告,将甲方列为第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我公司支付其数百万元的工程款,甲方则承担不能支付范围内的连带责任。请问,项目经理的起诉是否有道理,法院是否会判决我公司承担责任,我公司以什么理由反驳比较好。
项目经理的诉讼策略显然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项目经理的诉请能否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要看其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根据您提供的信息,项目经理与公司的关系是单位职工与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项目经理对该工程进行建设是根据公司的指派进行的,属于其自身应尽的职务义务。公司将项目交由项目经理建设,并非基于转包、分包关系,而是公司内部的管理行为。故项目经理本身不得独立于公司之外,并非适格的诉讼主体.
2009-06-19 15:4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