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27岁在上海出了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是公交车)造成全身多处骨折,伤残鉴定结果是:1个十级,2个九级,1个八级,1个七级,我现在左脚不能正常走路了,因腰椎骨头长歪了所以一弯腰2分钟就会痛的很厉害,现在也无能力去工作了,我出事故的时候还没有来得急登记结婚,但是我有一个刚满一周岁的儿子,我的女朋友因我车祸致残离我而去。我现在也无能力来抚养儿子。我想问的是像我这样的情况,要求对方给我儿子抚养费,法律会支持吗?如果支持的话,可以给多少抚养费? 2.我申请的是工伤,我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是6级残疾。我是08年的1月出的工伤已经享受了一年的工伤待遇了,现在我公司的合同到09年的5月20号到期,但是公司现在没有和我续约了。我是6级工伤,公司现在有权开除我吗? 谢谢
1、根据您所说的情况,首先需要向您解释的是,伤残等级鉴定和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不是同一概念。一般认定七级以下伤残对劳动能力影响不大,一至四级伤残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伤残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在认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时,不仅要依据伤残等级,还要依据受害人的工作性质(复杂程度)、伤害部位等因素综合判断。建议您尽快进行相关鉴定,确定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如果确实丧失的部分劳动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扶养人的抚养费用属于事故赔偿范围,具体的赔偿额要根据您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被扶养人的年龄等来综合确定的。至于您是否结婚不是最主要的问题,关键在于您在发生事故时儿子是否已经出生或女方已怀孕。如果是,当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抚养费。其他可以要求的医药费、住院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近亲属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鉴于您没有提问,在此不再赘述,只作提示。 2、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此,你要求续约的,公司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2009-06-19 15:5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