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好: 一房地产改建项目,工程款竣工时已付至大约85。建设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28天内总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实际上总承包方用了三四个月才递交结算报告。结算报告比预计的多大约几百万,发包方提交审计机构,因承包方不配合算量,估审计机构也不了报告。 工程进度款基本上是一月一付,至竣工时已付款至大约85,但是总包方在竣工后不到一个月、去年春节前、现三四月份,纠集大批民工到本项目处拉横幅讨工资、拆窗户。 总包方一次次发函要求他们配合结算,但是承包方一直推说没时间。目前总包方从竣工至现在一直占用本忙改建项目的两间办公室不迁出,理由是结算没进行完。 请问结算的事宜如何进行?如何让承包方迁出物业?并且不再闹事? 谢谢。
您好!您所说的问题在我所处理的类似案件中比较常见:总包方出具的结算报告中数据不实,同时不配合发包人聘请的审计机构,拒绝提交工程相关材料;同时大量工头、项目经理以实际施工人的名义向发包方索要工程款。此时发包人的处境非常尴尬,如果不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势必无一日安宁;如果在权威的结算报告作出之前支付了工程款,又面临着超额付款无法讨回的问题。给您的建议是,如果实际施工人和总承包方都不起诉的话,很可能二者都不愿进行正规的审计,这时需要格外谨慎。如果拖延过久,可能会产生巨额利息,故该付款问题需要尽快解决。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是,该工程建设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包死价)还是依据工程量结算的单价合同。如果是固定总价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在确定该工程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前提下,可以在总价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这也可以免除发包人向总包方的付款义务。但实际施工人的索要款项总额往往远远超过发包人的应付工程款总额,所以发包人通常轻易也不敢向实际施工人付款。如果该工程建设合同约定要按照工程量进行结算,那么在双方认可的结算没有完成之前,发包人根本没有付款依据。综上上述考虑,初步的建议是以总包方逾期不予结算为由,或者结算不予认可为由,或者以工程质量不合约定为由,尽快提起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委托有资质的权威机构对工程审价,以审价结果为依据向总包方付款。但本案似乎案情比较复杂,仅凭上述信息难以做出全面的判断。必要时欢迎您带齐案件材料来所向我咨询。
2009-06-19 16: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