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价和标底价哪个低用哪个定单价。但在签订协议书过程中,双方都认为不公平,最终没有贯彻这一原则,一些单价有调整,但合同预算总价仍然与中标总价相当。(水利工程无合同备案要求)请问按此执行且工程已经竣工后,审计部门提出按就低原则核减,能否得得到法院支持? 2、合同约定工程单价不变。施工中因业主资金不到位、政府炸药管制、村民阻挠施工等非施工方原因造成工作延误一年。施工方能否因此在业主赔偿工期及按合同单价赔偿窝工损失外,再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价调差。理由是三年工期内可承担一个较低单价,但因业主原因延期到第四年,不能承担这个较低单价所带来的损失(决算确认中已经书面提出)?
1、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调整单价是否构成“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一般认为,虽然合同预算总价仍然与中标总价相当,但因为调整了单价,在“开口价”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造成工程造价的改变,应当认为中标后签订的协议改变了招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审计部门提出调整单价的要求,可能会获得支持。 2、首先要看合同中对于施工风险的约定。如果约定由施工方承担,政府炸药管制、村民阻挠施工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可能需要由施工方承担,但村民阻挠的具体原因如果是由于拆迁补偿不到位等,则由业主承担责任。对于业主资金不到位的问题,如果因此延长工期遇到材料价格变动等,可以要求调整单价。除此以外,在业主已经赔偿窝工损失后,再要求调整单价,可能缺乏支持理由。
2009-06-19 16:2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