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976年11月1日因工作中负伤。(工伤转化“骨质增生”),年岁大了旧病复发。2009年7月份找机务段领导要求看病,到现在也没解决。 人事科得科长找档案,把分局甲级会诊鉴定表给我复印了一份,经查阅后,沈阳分局甲级会诊委员会,沈阳机务段给我按“退职”办理是完全错误决定。 “病伤职工劳动能力登记表”明确鉴定两种病: 一、1976年工作中右脚挫伤“骨质增生”。 二、高血压Ⅱ、Ⅲ期。 6月21日填表,24日同意退职,四天的时间二级领导没有慎重的审批就宣判了我的后半生。 机务段人事说按“国发”1978年5月24日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原则(职工完全丧失劳动力按退职办理)。 我在1988年(42岁)身体建康什么病也没有,根本就没丧失劳动能力。 一、为什么不按甲级鉴定工伤病名给我办理工伤退休? 二、1976年我休工伤期间涨工资,为什么不给涨工资? 三、因工负伤从2009年7月份因老病复发,找机务段要求看病,至今三年之久得不到解决。 四、因错误的病退给我造成精神上、经济上不应有的损失,给退休涨工资涨一级,我涨半级。 现在只好用法律来维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