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欠我七千多元钱,因当时村里确实没钱无法偿还,后换届主任让村里开了一张欠款收据,又过了十余年,又换一届主任,现在村里有钱了,可是主任总是借故不想偿还,时间过了这么久了,我的欠款收据还具有法律效力吗? 听说要每两年要追讨一次,否则就过了申诉起,欠款收据及没有法律效力了,又有人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多久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我都搞糊涂了,能帮助解答一下吗?最好能跟我说说根据哪些法律那些条款的规定,谢谢了。谢谢!
没有关系,欠条没有写还款的时间,诉讼时效是20年,不需要每两年追讨一次,你现在起诉还来得及,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011-03-19 21:4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