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7年9月29日进公司的,,2011年3月21日公司未经本人同意就调换岗位但待遇相差很大)。我不想在公司继续工作了,请问我该如何要求公司进行赔偿?我该获得经济补偿金还是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答: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调换岗位属于违法行为,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2011-03-20 14:44:12
要求双倍补偿缺乏依据。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双倍范围已有明确界定,调换岗位不属于这个范围。
2011-03-20 15:37:19
单位的做法违法,你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等待遇。
2011-03-21 15:41:24
手机扫一扫手机浏览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