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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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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

咨询者 : qxxx - 浙江     时间 : 2009-06-25 05:55:02    状态 : 已解决



本人于2008年4月7日到一事业单位从事超声影像检查诊断工作,双方签订期限为2008年5月至2008年12月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单位未找我续签合同。单位没有缴纳我在职期间(2008年5月到2008年8月)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金。2009年4月27日,单位提出让我去进修钼靶乳腺检查,我因担心辐射问题没有同意,2009年4月30日,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关系,但拒绝支付给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我向劳动仲裁请求: 一、支付2009年1月到2009年4月的工资8631元; 二、补缴2008年5月到2008年8月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 三、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59元; 四、赔偿失业金损金3096元。 五、额外经济补偿金6019元。   但劳动仲裁员以我没有提出要续签合同,我也有责任以及我是在这个月才申请仲裁,超过有效期限为由向我提出第一、二、四条赔偿不予支持,第三条工资只支持基本工资,第五条为基本工资的一半。 请问他们的分析对吗?他们建议我向单位提出总共1000-2000的赔偿就行了,没有必要搞得那么累。我是在解除劳动关系以后才知道他们没有给我缴保险的。 请各位好心人指点一二。谢谢!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建议委托律师为你办理,你的请求基本可以得到支持。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2009-06-27 18:36:56

倪振杨   [浙江]    13566782836

不对! 1、第一、二、四项都在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内,没有过期! 2、第三项的补偿金应当是三个月工资。 3、第五项不知是何依据? 4、你可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2009年四个月的双倍工资未付部分! 等裁决下来后起诉维权吧!反正10元诉讼费! ——满意请采纳!

2009-06-25 10:10:59

刘玉才   [河北]    13933701529

1、依据《劳动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时效是1年,你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2、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有解除通知,否则视为劳动关系的继续。 3、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你这种情形应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4、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5、没有缴纳五险一金的,用人单位应当补交。 总之你的请求合法。

2009-06-25 10: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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