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业主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但是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迟延交房,到2007年12月才以短信的形式向业主发出交房通知,业主吴某接到通知后,2008年2月15日到我公司领了钥匙,交了物业费并签订了书面的入伙会签单。后发现房屋存在瑕疵,我公司积极进行了修复,,业主也在同事进行了装修,2008年10月,我公司对业主的房屋整修完毕,业主提出要我公司给他出具《房屋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我公司在2008年10月20日向业主出具了两书,但是业主向法院起诉称我公司逾期交房,应当支付从2007年1月1日到2008年10月20日的违约金和租房损失, 现在问题是,我们已经在2008年2月15日向业主交房了,并且业主当时已经开始装修了,将违约金和租金损失定到2008年10月是否合适?有没有什么办法反驳业主过高的诉讼请求?
根据《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所以仅凭贵司于2008年2月15日交付房屋钥匙,或是2008年10月20日向业主出具两证都不能确定具体交房日期,应当看贵司何时具有交房资格、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向业主交付房屋。 联系律师:余皓律师 咨询电话:13917852959
2009-06-22 16:3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