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些同学,经学校介绍,通过中介机构在过年期间去天津打工,去时口头承诺会有平常员工的待遇对待那些学生,但是在事后却因为合同上没有任何依据,扣除了学生每天的加班费,和过年期间的三倍工资,学生因为有意见,向上反映,中介机构负责人却恶语相加,并且开除有反抗行动的同学。导致同学们敢怒而不敢言,最后只有打掉牙往自己独自里咽。向学校反映学校不管,向公司反映公司也不管,我想咨询一下,是否中介机构这样的做法是合法的,若是合法,在道德方面我们是不是因该想学校讨个学法,学校向学生推荐的工作却未曾考虑过学生的利益,我怀疑学校是否收有回扣。 因为以前没说过此类的东西,只想为朋友们讨个公道,说的比较乱,希望您能给我解答一下,谢谢了!
公司的行为属于拖欠劳动报酬,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011-03-21 21:4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