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租的房子不是很称心,因此想提前退租,根据合同,需30天打招呼,付100%的一个月租金做违约金。 我们决定付100%的违约金,但是由于是押一付三,还有一个月压在房东手里不给退。 此人是二房东,只有一个手机号可联系。 请问能通过什么方法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打110?还是上法院?我们是否吃亏?
对方存在明显的合同违约行为,他无权转租房屋,你有权据此解除合同,你不需承担任何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011-03-21 22:1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