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已离婚了,在法院协议离婚。结婚共四年,共同生活三年,分居一年。现已离婚三年整了,我有个商铺,是我婚前的财产,离婚的时候他没有主张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商铺在增值。他的种种举动已证明他对此感兴趣,他是否还能主张分得?
该商铺依法属于你的婚前个人财产,商铺的增值也和他无关,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011-03-22 11:2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