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外包人员,被公司派遣到外资单位工作。外资单位原定2009底关厂,所以公司在09年12月与我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但因为种种原因,外资单位一直没有结束相应的工作业务,我一直在外资单位工作至今。不过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任何正式合同,我的工作手册等还在原公司,公司也帮我缴纳4金。我想询问我是否可以根据公司未与我签订合同要求双倍赔偿。另外,公司对我们的4金也缴纳不全,总以最低标准交付。
1、你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你有权要求公司为你补缴全部的社会保险,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2011-03-23 10: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