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我在家乡郊区按村民姑娘名额买了一块宅基地,当时村委会批准给这类村民200平米的荒地盖房,而且也给一些人划分了确切地址。我当时不知道消息,也没给我划分地址。后来找到村委会时,说是村里没有地了,将来村里盖了楼房再给弥补。2007年就已经盖好楼房也没给我分,现在也有,但村委会一直不给解决,总是推说再等等会给解决的。当时我的户口已经不在村里,但是也有户口不在村里的姑娘分到了宅基地。现在村委会只给退回原来买地的6000多元。 我有的凭证是: 1、乡政府的地款6000元收据和宅基地丈量费200元收据。 2、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填有占地200平米,荒地建房96平米;加盖了村委会、乡政府、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规划部门一栏)、免征耕地占用税地方税务所、人民政府地方土地管理局等5个部门的章。(该申请表共有这5项盖章签字处,)都盖上章了,除了地方税务所只有章没签字外,其余章和签字都有。 我想问我是否可以要到补偿性楼房,或者我还可以有权维护我的哪些利益?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