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母亲是乡镇卫生院的一名医生,今年59了,97年的 了 精神病,就没有参加实际工作了,单位每月给生活费。在04年病情严重,以至于走失。在外流浪7年,于10年11月在山东潍坊寿光找到。在我办理我妈单位的工资和退休事宜遇到了其单位强大的抵触和拖延。说我妈不上班就没有工资,我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相关部门让我查找有关政策,看其单位是否违反了政策,这样才能介入查办。所以恳请正义之士帮助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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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4 12:53:56
精神病人的权利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你妈妈没有上班,单位应该按照患病期间的工资支付,法律依据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011-03-24 12:5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