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旗(县)人民法院职工xx,2007年给我家孩子找工作为由从我家索取人民币四万元,后来没给孩子找工作,连钱也没有还给我们。再说这个人表态他没有找工作的能力。我们多次找他商讨还钱事宜,他总是推托不还钱。他在2010年4月22日写给我从我家要的四万元2010年5月1日还清的保证书。但是到现在没有还给一分钱。 请求律师,我用什么办发才能得到我自己的四万元。法院职工xx的行为是否违法,他违背那些法律条款。
该人已经为你书写了偿还债务4万元的保证书,属于对你的债务,你的债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你随时有权起诉要求其偿还债务,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2011-03-24 20: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