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们好,我有个劳动合同问题,请帮我解答下,谢谢! 我09年11月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上有一句话是:“本合同有效期为2009年11月10日至2010年11月09日;在上述合同期限或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实际期限届满日前,若任何一方不希望续约,此方须在距届满日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本合同期限自动延长一年。” 在2010年11月合同到期前,公司没有提前通知我续约;合同期满后我仍然继续上班,直到今天2011年3月24号,公司要和我续签合同(合同有效期写着2010年11月10日至2011年11月09日),但是我看到新合同条款不一样了,比如带薪年假由之前的11天变成新合同里面的5天;工作岗位由原来的“电话销售”变成了新合同的“销售”;新合同里面还有一条:由于乙方原因离职或乙方在甲方工作不满两年,乙方须向甲方赔付人民币**元的赔偿金; 公司没有和我做过任何沟通,直接拿这份合同给我,让我续签,但是看到这些条款我不愿意签,那么我想知道此合同我不续签的话,是否需要赔偿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