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你好! 很对不起在百忙之中打扰你,请允许我自我介绍一下:我是河北省人,名叫张,我2003年在福建南安丰州镇经营泉州金鹰包袋有限公司,后被一个在南非做生意的台湾人骗走170多万货款后一直无法追回于2006年5月份无奈倒闭了。后工厂财产被南安市人民法院查封拍卖冲抵工厂欠原材料供应商的部分货款,我也无奈离开泉州到外地打工为生。 2011年3月24日泉州丰泽区法院执行庭的一位姓温的法官到浙江省绍兴市来找我,说是执行一位名叫王的原材料供应商的货款 ,我人不在但我的朋友有去见面,我现在几点疑问想投诉咨询贵院。 1:我从没接到贵院任何传票说要开庭关于审理王诉泉州金鹰包袋有限公司和我的经济纠纷的案件,包括今天到了执行阶段我也从没接到任何书面和电话通知,就算找不到我本人也可以把传票寄到我老家的,因为身份证上有我家庭住址的。 2:如果起诉泉州金鹰包袋有限公司应该到工厂所在地南安市人民法院去起诉。 3:如果起诉我个人哪更应该到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的人民法院去起诉啊。 4:因为我工厂已经破产,我也在外打工,所以今天发生的事情我有些不理解,我认为这件案子是靠人情立案,靠人情缺席判决。我到现在没收到任何传票和判决书就直接找到我要执行货款,请帮忙告诉我该怎样去做,我会面对的。 恳请给帮忙给我个公正的回答.....谢谢! 2011年3月24日
你有权申诉解决,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011-03-25 11: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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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5 10:2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