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儿今年六周半,前年秋在学校被同学摔倒脊柱磕在铁桌角上,去年5.1前脚后跟疼,医生诊断神经受损,针灸按摩痊愈。今年春后脊柱又有压痛感,脚后跟疼,腿疼,又针灸治疗,医生嘱咐以后要一直注意不要做剧烈运动,不要再摔倒和磕碰,严重会瘫痪。请问这种情况民事诉讼应该赔偿哪几个方面,赔偿金额在什么范围?
学校对你的女儿有监护的责任,应该承担下列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2011-03-25 22: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