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3月至今在一家房地产公司上班,在2007年3月-2009年3月期间,我们公司均没有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没有购买个人养老保险,2009年3月,我们有同事就辞职不干了,当时就把公司告上劳动仲裁,仲裁按照规定受理了,也调解好了,也给了那位同事给了该给的补偿。后来,公司在2010年的2月就给我们所有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签了之前没有签订的,还叫我们写了承诺书:承诺自己购买养老保险。在造工资表时就在表中加了一项养老保险。我想咨询以下问题:1.如果我现在要求公司给我补交养老保保险,那应该从好久补交?2.我们签的承诺在法律上有效吗?3.在工资中造的有养老保险算数吗?如果我辞职了有哪些补偿?
1、从入职开始要求补交保险; 2、社保是强制保险,承诺无效; 3、工资中造的养老保险无效,以社保缴纳记录为准; 4、辞职可以要求补保险、08年2月以来的双倍工资、辞职的经济补偿金。
2011-03-26 12:29:53
1.你有权要求工伤依法为你补缴养老保险。 2、你们的签字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3、在工资中造的养老保险是不算数的。 4、你可以依法获得11个月工资的赔偿、依法为你补缴社会保险。
2011-03-26 16:13:49
有权要求工伤依法为你补缴养老保险。 2、你们的签字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3、在工资中造的养老保险是不算数的。 4、你可以依法获得11个月工资的赔偿、依法为你补缴社会保险。
2011-03-28 12:3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