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大姨父在四十年前在本村开垦了一亩多慌地,那时有种一些农作物,后来由于我大姨早世,而且没有留下一儿半女,由于我姨父是入赘的,所以我姨父之后变离开这个村子。后来这个地就被别人占用,但是现在仍有一些人愿意站出来为我们证明那块地是我姨父当年开垦的,请问我们要回那块,能要回来吗?
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实际开垦人的,你姨夫依法享有对于该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起诉要回来,法律依据是《物权法》 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2011-03-26 14:4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