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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

咨询者 : jiwenjie - 广东     时间 : 2009-06-26 08:34:52    状态 : 已解决



我是一名仲裁员,我遇到了这样一个案件,一名员工于1974年底进厂工作,2001年4月5日该厂改制,改制后单位与员工签订了6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4月-2007年4月),2005年3月,单位通知员工暂时不上班等待调整工作岗位,两个月后又动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没有同意.在这个期间,员工的工资停发,养老保险等保险停交,在这个期间,员工不断要求上班都没有答复,因此提出仲裁要求:1、继续履行合同并安排我的工作。2、补发2005年4月至今的工资。3、缴纳拖欠的社会保险,我想咨询一下应该怎样判定这个案件合适?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陈学增   [北京]    13146075091

据您所述,该员工应是原国企固定工。那么,在改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时,此前的改制待遇是否已经到位?原工令和现工龄是什么关系?如所有国企改制政策均已落实,应按劳动法规定办理。但中央文件明文规定,国企改制后需要用人,原下岗工人优先录用。

2009-06-26 09:36:06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虽然2007年你合同已经到期了,但是你原来的工龄已经超过十年了,可以要求单位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所以你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2009-06-26 10:19:10

李翠英   [广东]    13433031325

因为员工不断地要求上班就涉及不到诉讼时效问题,合同2007年4月已经到期,不可能继续履行了,但单位应给他补发2005年4月到2007年4月的工资,补交社会保险到2007年4月。

2009-06-26 08: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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