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湖南宁乡县法院在接到原告说我欠他们钱的诉讼请求后没有向我作出任何核实的情况下,就裁定扣押我的财产并且不通知我本人,让对方当事人拿着裁定书(当时不知道他们拿没拿裁定书)且雇佣一帮社会打手强行拉走我的财产并且打伤我的员工。事后法院来人给我补办手续。请问这样做符合法律程序吗?现在法院承认他们没有管辖权要移交,可是我的财产已经扣去三月之久了。请问我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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