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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小孩都不想要怎么办??

咨询者 : fa201661 - 浙江     时间 : 2011-03-27 18:04:31    状态 : 已解决



本来是一个很好的家的,因为女方出轨,而且出轨还太离谱,网上聊认识的,才没几天,她竟然自己跑过去跟他有一腿,本来我想为了这个家,不跟她计较,好好过日子,让这个事过去,以后不要再提,可谁曾想她总被着我跑到那男的身边做见不得人的事,还经常不回家,那时我还在不段给她机会,我等了她半年时间,给了都不知道多少次机会,从不为这个家想过,现在变这个样子,我也死心了,心凉了,我们有一个小男孩,我不想要,她说也不想要,现在不知道我儿子怎么办?? 我跟她有协商过,我们自己有签过协议书,双方都签字的,这个法律生效吗?后来她又跟我说小孩她也不要,我跟她说,我们都说好了,协议书你也签字的,现在该怎么办?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法院根据双方的条件判决孩子的归属,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2011-03-27 18:30:58

董杜骄   [北京]    13651278613

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又法院判决确认抚养权归属。

2011-03-27 20: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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