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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生育问题?

咨询者 : fa201769 - 四川     时间 : 2011-03-27 21:48:49    状态 : 已解决



我爸爸的亲弟弟结婚5年没有生育孩子,我奶奶在1992年无意中捡了一弃婴(女),准备给她的小儿子作养女,但小儿子(我爸爸的亲弟弟)不要,她就把孩子抚养到5岁,后来孩子上学了,由于我家在镇上离学校近,这个弃婴就到我家,在我父母的抚养下该弃婴已上大学,今年满18岁。叫我的父母为爸爸妈妈,叫我为哥哥,至今,但一直未办理收养或者抚养手续。现在的问题是:我结婚了准备再生育一个孩子(第一个孩子健康),我爱人是城镇居民,已30岁,是独生女,我也是城镇居民。请问我符合条件吗?如果我父母解除与该弃婴的事实收养关系后(仍然供养该弃婴读完大学),我是否符合再生育孩子的条件。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陈晓云   [北京]    13810012526

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的,符合。

2011-03-27 21:46:47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你母亲和弃婴不是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不需要解除收养关系,你属于独生子女,你的情况可以再要一胎,符合生育的条件。

2011-03-27 22:15:28

严亨春   [四川]    13547251888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2011-03-28 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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