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爸的亲弟弟结婚5年没有生育孩子,我奶奶在1992年无意中捡了一弃婴(女),准备给她的小儿子作养女,但小儿子(我爸爸的亲弟弟)不要,她就把孩子抚养到5岁,后来孩子上学了,由于我家在镇上离学校近,这个弃婴就到我家,在我父母的抚养下该弃婴已上大学,今年满18岁。叫我的父母为爸爸妈妈,叫我为哥哥,至今,但一直未办理收养或者抚养手续。现在的问题是:我结婚了准备再生育一个孩子(第一个孩子健康),我爱人是城镇居民,已30岁,是独生女,我也是城镇居民。请问我符合条件吗?如果我父母解除与该弃婴的事实收养关系后(仍然供养该弃婴读完大学),我是否符合再生育孩子的条件。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2011-03-28 1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