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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继承?

咨询者 : fa202148 - 广东     时间 : 2011-03-28 15:19:19    状态 : 已解决



我父亲过世多年,没有遗嘱,父亲与母亲共同拥有一套房产,现母亲想把房产转到我名下由我继承,因我祖母还在老家,而且有老人痴呆症,据继承法祖母还可继承我父亲的份额的,祖母已无可能过来办手续继承的,请问律师我应如何才能继承,把房子转到我的名下。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倪振杨   [浙江]    13566782836

必须经过全部继承人同意才可以办理!

2011-03-28 15:24:17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办理继承的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011-03-28 16:10:38

金豪   [广东]    13580461020

联系广州专业继承律师13580461020

2011-03-29 12: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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