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租赁合同须于3月1日向出租人支付房租,但直到最近才想起来。出租人现在拒绝受领,并且要求涨房租,否则出租人将单方解除合同。我于3月29日到当地公证机关要求办理提存公证,公证机关拒绝了我的公证申请。拒绝理由是债务清偿期已经过。请问这个理由合法吗?我现在可以办理提存公证吗?
法律没有规定债务的清偿期已经过了的不予办理提存,公证处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你可以到上级公证处要求依法办理提存。
2011-03-29 19:51:39
建议还是再看一下双方的租赁合同,研究一下对方是否存在满足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然后再看一下对方现在的拒收租金行为是否是在成就解除合同的条件,如果是那么你可以收集证据,以利自己维权。
2011-03-29 20:39:25
这个太简单了,留下曾经支付的证据,啥子都别管,建议您带上合同来找我,与我联系,希望能帮助你。
2011-03-29 22:44:19
你可以保留你支付租金对方不收的证据就行
2011-03-30 07: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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