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重庆石柱人。2000年时我到广东外出务工。在我外出期间乡政府征收了我的5分责任田用于建预制板厂。由于当时我不在家,有我的哥哥替我做了主。当时说的是租用而已。给了我7000元的补偿金(乡政府财务所并不能提供这笔款的出处和相关的征收文件)。现在已经十余年了,乡政府将其转卖私人。而我也失去土地的使用权。我想请问我是否有权收回呢?
能收回来
2011-03-29 21:03:00
可以的
2011-03-30 07: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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