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事故发生原因 2011年3月18日19时15分,孙明伟(当事人)驾驶一辆精通天马助力车(一手撑伞一手驾车)沿五金工业区由西往东行驶至南昌啤酒仓库旁时,撞上停放在道路上的重型货车,造成孙明伟受伤的交通事故,. 1,当事人孙明伟当日驾驶助力车手中持物未确保安全行驶.其行为潍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五)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之规定,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当事人杨小春(肇事人)当日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二)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之规定,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我认为杨小春(肇事人)违章停车加上下雨天所以造成事故,不应当有孙明伟(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 请专家尽快解答为什么我们是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