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原上海市闵南船厂的工作人员,职位是翻译员,现已离职,在工作时期因显露出跳槽意向被公司老板得知已后,派手下员工跟踪,在工作中被整,在离职前后,多次被跟踪,电话被监听,直到找到合适的工作单位后,依然被骚扰,新工作单位在询问之前单位的工作情况时也被散步一些不良的工作信息,直至被开除,因没钱后,只好回家,但是依然遭到骚扰,工作被其原单位有业务关系的人员所干涉,骚扰,现在已经造成无法正常生活,连基本的工作已无法找到,但是自已也无确实的证据来确实这些事情!只知道已经发生过了,可是不知道怎么处理,望贵网律师能出其方法,帮我解决! 谢谢!
对方的行为侵犯了你的人格权和隐私权,你有权起诉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011-03-30 15: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