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一汽车4S店任职行政专员,由于个人原因要求离职,交接工作已经完毕日期为3月25日,其4S店发工资制度是压后一个月,即3月25日发2月份工资,我3月30日问行政经理,行政经理说31日上午就把2月份工资打在卡上,3月份工资要等到4月份才能发,我于31日去银行查询,并无钱到账。而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以上是大概情况,我想咨询下,我如何索要工资,并有无经济补偿?
1、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2、你有权要求依法支付拖欠的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011-03-31 13:2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