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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开商拒不按合同履行职责,物管强势要求交纳不合理物管费?

咨询者 : gzaswhy - 贵州     时间 : 2011-03-31 20:56:19    状态 : 已解决



律师你好! 我去年买了套商品房(开心),到合同规定的交房日期时(2010年9月)我去收房,但因房屋漏水和房屋设施与合同不符等问题和房开商与物管交涉未果,所以一直未办收房手续(愤怒),直到今时(2011年3月31日)因本人急用房子不得不“割地赔款”的办了交房手续和交了物管费(屈辱)。回家后我是忧心忡忡,耿耿于怀,茶饭不思却又不知道该怎么为自己讨回公道!希望律师您能给我指点迷津。 我的房屋问题具体如下: 一、合同上原文记载为“入户门为子母双开优质复合防盗门”、“卫生间给排水口各一个,地漏口一个”、“楼梯扶手为铁艺木质扶手”。但到交房时发现,所谓的“子母双开优质复合防盗门”变成了名为“索福”的钢质门,且全室仅有厨房有给水口,卫生间没有给水口,地漏口也不具备,楼梯扶手也由“铁艺木质”变成了塑料材质的扶手,除上述与合同不符的事项外,住宅还存在严重漏水的现象。 二、今天(2011年3月31日)我去收房时物管要我交纳2011年1月到12月的物管费,我觉得房屋我是3月31日才收房为什么要交纳1月到3月的物管费用?物管说我不交足物管费就不给我房屋钥匙。(于是我忍辱交了) 三、 根据合同规定,“逾期交房应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家喻将逾期交房一事的责任归属推给业主,不按合同履行违约金赔付,更不愿意将那些与合同规定不符的事项进行整改,并态度恶劣的与业主交涉。 在如今这个诚信交易的社会,双方既然订立了合同,即是一种权益的保护,也是一种无形的约束。但是该房开公司这种视合同为无形,不按合同规定履行的行为,实在令人感到心寒。综上所述,请教律师,我是否要提出诉讼?如果提出诉讼后这官司能打赢不?还有像这种官司有打的价值没?或者还有没有别的什么办法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

  最佳答案

贾金勇律师   [北京]    18910398833

是否能打赢要看证据情况; 是否值得,自己定夺。

2011-03-31 20:44:27

  另外 1 位律师回答

李雪梅   [辽宁]    15904268899

你可以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投诉,但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好是诉讼。根据你的介绍对方明显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你完全有权要求按合同履行。同时房子存在漏水问题,如果没有严重影响居住你可以要求开发商维修,如果已经严重影响居住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建议先与开发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房产管理部门、工商合同管理部门投诉,如果仍得不到及时快速的解除,及时诉讼。

2011-03-31 20: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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