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是欠款人2008年9月30日写给我的,有货物的件数(330件)、钱数(31680元)和还款日期,(2008年12月30日前)。是借款欠条。 收条是我母亲在2006年4月13日写给欠款人的,只有钱数(31500元)没有认何其它说明。是结账收条。时间差2年零5个月17天。 用这样长时间差距的收条,证明:欠条上的欠款或货款已付,还有效吗?
通过你所陈述,2008所出具的欠条与2006年出具的收条肯定属两个法律关系,是两个风马牛不相及的法律关系,且不符合正常推理,两者之间没有证明与被证明关系,不能说明欠款已付。
2011-04-01 02:4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