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在2010年7月让领班不准记加班,但是由于我的工作原因,产生了很多加班,我自己记了加班记录一直到现在,我的加班有人可以大概证明 ,我现在离职,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把7月至今的加班费给我,谢谢老师们了。还有我当时跟公司签合同的时候签的是别的公司,但不是劳务派遣公司,我干的工作可还是在这个公司,这离职跟合同有关系吗?
你有权依法要回加班费,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011-04-01 16:5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