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老妇(企业员工),膝下4子,老伴1986年去世。(原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时全家住房为老妇单位的福利住房。几年后,单位为照顾老妇生活为其调换住房(条件改善)。一年后,房改,老妇用她与已故老伴的工龄之和作为优惠条件干吗,购买了此房。请教此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老妇可以单独处置吗?法律或政策依据是什么?
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老妇无权单独处分该房屋,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011-04-01 16:5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