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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再审的法律问题?

咨询者 : nihaoni - 浙江     时间 : 2009-07-05 05:55:01    状态 : 已解决



如何理解《民诉法》第177条: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是指中级人民法院以上院长或包含初级(原审)人民法院院长。2对本院是指终审法院或原审法院。3终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原审法院院长认为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是否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确定。 另外申诉人是否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补充:问1:经过中级法院终审之后,原审法院院长认为有错误,是否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经终审后,申诉人申请再审,能否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再审?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陈学增   [北京]    13146075091

1、我国是司法两审终审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由该法院作出裁判。民诉法规定的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原审法院院长应无权提交本院审委会讨论。 2、民诉法规定是向上一级。

2009-07-05 10:15:08

倪振杨   [浙江]    13566782836

1、可以。2、不能!应向生效判决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2009-07-05 10: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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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院长有权提交审委会再审。 申请再审,应向原终审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也就是该中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省法院,而且要注意时效问题。这样才有利于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2009-07-05 1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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