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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违约金这样设置是否合理??

咨询者 : fa205141 - 北京     时间 : 2011-04-02 10:44:32    状态 : 已解决



租赁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2.租赁期内单方解除合同视为违约,如有特殊情况,乙方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并支付两个月租金补偿给甲方,剩余房租及保证金可以充抵违约金,逾期交付房租的,每延迟一天缴纳相当与租金5%的滞纳金,延迟三日内仍不缴纳,甲方视为乙方违约,合同终止,并视为一方放弃房屋内物品所有权,甲方有权开启房屋们接纳新住户入住,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负。 现在乙方要提前解约,双倍租金补偿是否合理?有没有明文规定说明这样是合理的呢?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祝永根   [北京]    13141427548

你好! 这属于违约金性质,双倍的赔偿明显是不合理的!

2011-04-02 10:48:02

周泽高   [江西]    13767991248

那要看房屋内的物品价值。

2011-04-02 11:18:52

赵江涛   [北京]    13031008678

一般 合理

2011-04-02 14:12:10

郭军   [北京]    13269016316

你好! 有不太公平的地方,基本可以。

2011-04-03 12: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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