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2.租赁期内单方解除合同视为违约,如有特殊情况,乙方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并支付两个月租金补偿给甲方,剩余房租及保证金可以充抵违约金,逾期交付房租的,每延迟一天缴纳相当与租金5%的滞纳金,延迟三日内仍不缴纳,甲方视为乙方违约,合同终止,并视为一方放弃房屋内物品所有权,甲方有权开启房屋们接纳新住户入住,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负。 现在乙方要提前解约,双倍租金补偿是否合理?有没有明文规定说明这样是合理的呢?
你好! 这属于违约金性质,双倍的赔偿明显是不合理的!
2011-04-02 10:48:02
那要看房屋内的物品价值。
2011-04-02 11:18:52
一般 合理
2011-04-02 14:12:10
你好! 有不太公平的地方,基本可以。
2011-04-03 12: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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