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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北京房山土地拆迁?

咨询者 : cuiyushuang - 北京     时间 : 2011-04-02 20:22:49    状态 : 已解决



我家在北京房山区,最近这边占地,京石二路,地上抢载了很多树,结果上电视了!现在我加房子差不多90多平!如果现在在弄房子,在院里盖房子还有用吗?现在的拆迁法什么的也不懂都是农民!本来家里就没什么钱!想靠这个让家里富裕一点,这样做可行吗?还有就是怎么做能得到更多补偿?

  另外 7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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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拆迁条例,如果征地通知已公示,在征地范围内再私自盖房或增加其他附属物的,不予补偿。

2011-04-02 20:26:13

徐进明   [黑龙江]    13159837500

你涉及为拆迁补偿而私自建房属于违法行为,在政府拆迁规划后新建房屋一般不予补偿,拆迁单位可以以非法建筑强制拆除。特别是北京市近年来为拆迁补偿而建房屡屡皆是。 你可以查询《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011-04-02 20:44:05

赵江涛   [北京]    13031008678

参考《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

2011-04-03 10:05:08

阎书波   [北京]    13552351286

拆迁通知公示了没有?Q Q1508661101

2011-04-03 11:18:58

郭军   [北京]    13269016316

你好! 如果已经到你家测量过,并且已经公示则建议你不要这样做。

2011-04-03 11:55:20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不会对你新加的房屋和新栽的树木进行补偿。

2011-04-04 12:12:43

王飞   [北京]    18801459996

如果拆迁范围已经确定,那么,你再盖房子也不能得到额外的补偿 鉴于时间有限,恕不能提供详尽咨询,如需帮助,可直接致电咨询 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法律咨询电话:13126664828

2011-04-04 16: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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