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二十一岁,与一名初三女生(十五岁)在宾馆同居,被女方家长抓住,扬言要告我儿子,说是我儿子同未满十六岁女孩同居要判三年,说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请问这是真的吗?
嫖宿幼女罪的犯罪对象是指不满 14周岁的幼女。 所谓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是指幼女的实际年龄未到十四周岁,不包括十四周岁本身,满十四周岁的计算方法是自幼女过完十四周岁生日的第二日起算。过十四周岁的生日亦视为不满十四周岁,如果行为人对幼女于过完十四周岁生日的第二日加以嫖宿的,则不构成嫖宿幼女罪。 所以,你儿子不构成本罪。
2011-04-02 21:3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