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精神病患者由于发病闹事而被送进了精神卫生中心接受治疗,出于某种原因,其监护人为其户口所在地的居委或街道等这些政府机构,而并非是其家属亲人。现在精神卫生中心的医生已认为此患者病情已稳定,已恢复正常,可以回去了。那么作为其监护人的这些政府机构有没有权利让这位精神病患者终生住在精神病院里?因为怕他再一次发病闹事,而且此精神病患者在此次闹事前,已有过一次前科了,也是因为发病而做出危害社会的事。
精神病患者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均以法定精神病鉴定机构的鉴定为准。如有争议,可鉴定。为怕患者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而限制其已经恢复健康的人身自由,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
2009-07-05 12:03:50
当然没有这个权利。精神病患者其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还是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只是受到一定限制。作为其的监护人是法定的,应该负有管理该病人的义务,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防止其闹事。
2009-07-05 09:2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