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将正在委托某中介公司代理出租的一处房屋出售了,原租赁合同是一年的,09年9月到期。由于新房主希望房屋过户后将原租赁合同的权属关系变更为他的,故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租赁问题与新房主签署了补充协议,协议中称“房屋过户后出租的收益归新房主所有,原房主将积极配合新房主办理转租约手续”。而当我们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找该中介公司办理转租时,遭到了中介公司的拒绝,中介公司称他们没有理由去帮我们变更,也没有这种先例。新房主为此很着急,因为所有钱款已支付,房产证也拿到了,却感觉房子还没到手似的,便催促我尽快办理,并声称在办理转租约问题上我应该负全部责任,我虽然也很想协助新房主办理转租约手续,但因为是中介公司不同意,我也没办法。于是我和新房主之间也产生了不愉快,这让我很郁闷。我的问题是: 1、我有责任必须为新房主办理成功转租约吗?我们的补充协议中只是说我协助办理。我将中介公司打给我的房租全部转给新房主是不是就可以了? 2、如果中介公司不肯办理转租约,那么原租赁合同的责任人仍然是我还是因为房屋已过户而自动变更为新业主?即如果在剩余3个月的租期内如果发生了需要房主解决的问题,代理中介公司应该继续找我还是应该找新房主? 3、在买卖合同中,关于房屋内家具家电一项我们是没有补充协议的,那么待租赁合同到期,我是否可以将我出租房屋时留在房间内的空调、燃气灶、油烟机等家电拿走? 请各位律师给我一些指点,以解我的百般困惑,谢谢!
因为你们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即使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没有变更,在法律上也不会影响新房主的权利,只要您把他应得的租金给他就可以了,你也不需要负责任,因为法律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原租赁合同在你和承租人之间还是有效的。但您在出卖房屋时有义务通知现在的承租人,她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 家里的东西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您是可以拿走的,因为这些物品是可以和房子分离的,而且房屋买卖也分为带家用物品与不带家用物品,两种交易方式,因此,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您是可以拿走的。
2009-07-06 10: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