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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未满16周岁少女发生性行为,要负何责?

咨询者 : fa206835 - 福建     时间 : 2011-04-05 16:59:16    状态 : 已解决



事情是这样的,2010年12月时,交一女友,两人在一起有一个多月时间,发生过几次性关系,后来不合分开了。现那女的染上病毒,他家人告我强奸。该怎么办?本人是昨天上派出所才知道,她原来是有卖身的,有从事出卖性获取钱财者,警察手里有他的一本记录本上面有与其他男人交往和收取金钱数额的记录,当然我们在一起时,并没有金钱交易,只是你情我愿。当然,我当时并不知他的具体年龄,也是昨个才知道她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本人22周)。他家人要我赔他两万,否则告我强奸,我不服。我想咨询一下,我这情况该如何处理为好?属犯罪吗?会不会判刑?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陈晓云   [北京]    13810012526

不属于犯罪。

2011-04-05 16:37:00

崔趋强   [山东]    18678711796

你可以以敲诈勒索罪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你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所以不需要担心,另外如果对方没有你们发生性行为的证据,你可以拒不承认和其发生过性行为,强奸罪一般发生性行为一周内控告,否则证据一般就会自然消失了,人民法院就很难再定你的罪了。

2011-04-05 16:43:00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她对你的控告是不成立的,你们是自愿在一起的,她没有你强迫她的证据,法律没有规定你的行为属于犯罪,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她家人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法律依据是《刑法》 第三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011-04-05 17:24:03

陈福猛   [福建]    13606927210

如果女方自愿,不构成犯罪。 ——中国厦门陈福猛律师,您身边的法律顾问——

2011-04-06 12: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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